工地干活时被工友打伤,算不算工伤?
(2011-06-01 21: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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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案情发生在08年12月。一位熊姓员工在顺德大良为某酒店装修,一包工头与容桂某装修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由包工头雇用该员工。当日,两位由包工头雇佣的员工因工具的归属问题发生争吵,熊某被另一位员工用利器击伤头部。后经公安鉴定为重伤,被立为刑事案,但犯罪嫌疑人已逃之夭夭。勤律师从09年8月接受一审委托,从确认熊某与容桂某装修公司有劳动关系,到目前的人保局和顺德区均认定为不属工伤,时间已历时一年多。现在就该案的事实和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简述本人观点:
一、熊某受到的暴力伤害发生在职工工作期间临时休息的时间及临时休息地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暴力伤害工伤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时间界限,一般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内。(2)空间界限,一般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3)职业(业务)界限,一般限于执行职务(业务)而生之伤害。(4)主观过错界限,即职工本人不具有故意。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确立的一般工伤(即典型意义上的职业伤害),是以工作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的。如果伤害仅仅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但不是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则不属于工伤。综合本案案情来看,熊某被害事故确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工具是履行装修工作的必需品——双方为工具的归属问题争吵——熊某他人被打伤——属于意外伤害,由此看出熊某遭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三、从工伤的概念分析,其本质在于“工”,也即是因工负伤,故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中最关键的要素。综合本案案情来看,熊某被害事故确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工作原因。在符合工作原因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要素应作为辅助性要素予以认定。熊某的情形均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要素。
四、反之,如果确定事件属于打架斗殴,则打架斗殴产生的伤害与工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第一,在打架的情形下,伤害为继发的打架行为所造成。双方在互殴时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的心理意识,如果打架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雇员的主观意识所决定的,这样的情形是为《工伤保险条例》所排斥的。但结合本案案情,熊某并没有打人的故意,主观上根本无打人的意识。第二,打架虽然起因于工作,如果与工作的关联性很弱,则不可能会认定为工伤。但本案中的熊某履行工作时与某遭受的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本律师认为熊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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