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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享受工伤保险不影响交通事故赔偿

(2011-06-01 09: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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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工伤保险不影响交通事故赔偿

   2004年10月,张某出公差遭遇车祸,住院40天,出院后单位按工伤待遇给予赔付。但同时提出,将从交通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第三者的赔偿中扣除单位给付的工伤赔偿,为此和张某发生争议。那么,交通事故赔偿的损失到底该谁享有?(注: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律师:国务院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从而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伤事故赔付的法定义务。相对于交通事故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而言,两者在赔偿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别。工伤事故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对用人单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就应给予金额赔偿。而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还应当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来看本案,如果交通事故是因张某单位的原因发生,不涉及第三人的话,张某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付,而不能以民事侵权为由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系张某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张某人身损害,故张某依据《解释》规定,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出台答记者问时明确答复:“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更加肯定了本案中张某依法应当获得双份赔偿,即张某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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