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杨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祥借款立下借条一张,借条写明:“借王祥叁仟元整。借款人:土狗。”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事后王祥多次催索欠款,杨明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今年2月,王祥一纸诉状将杨明告上法院。
杨明拒不承认借了王祥的钱,辩称:自己只叫杨明,不叫“土狗”。法庭经调查得知,“土狗”系杨明多年以来的绰号,在其所居住的村庄,村里人均知道“土狗”即杨明,且杨明既未提供反证亦不同意对“土狗”的签名进行司法文字技术鉴定。
法院判决认为,“土狗”是杨明的绰号,该绰号在当地众所周知,应当认定借条上所签的“土狗”与杨明确系同一人。该借条合法有效,杨明应向王祥归还借款,并从王祥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存在债务关系就受保护
法官庭后表示,债权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而债务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无论债务人是以本名、别名还是绰号出具借条或欠条,该债权均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均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判决杨明还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撕了借条称已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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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撕也白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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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5-2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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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伯来到法院,愤然诉称邻居李婆借款不还,还恶意撕毁借条,请求法院判决李婆如数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徐伯说,3月25日,他在家整理衣物时发现一张借条,上面载明邻居李婆向他借款4000元。发生借款自己却毫不知情,徐伯估计是母亲在世时以他名义借款给李婆。于是,徐伯手持借条要李婆还款。李婆拿着借条看了一眼说,此款早已还清,只是当时没及时收回借条,说罢两手一撕,借条成了碎纸片。徐伯傻了眼,继而报警。面对警方讯问,李婆承认自己曾向徐伯母亲借款4000元,但一口咬定此款及利息都已归还。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多方调查了解,掌握了能证明李婆借款未还的有力证据。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对其进行法律教育,李婆最后同意归还借款。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于近日达成和解,李婆当即付给徐伯4100元,徐伯自愿放弃借款利息不足部分。
■法官说法
借款人承认借款的,对归还要负举证责任
承办法官说,李婆在警方接受调查讯问时承认了借款并撕毁借条的事实。依照规定,当事人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原告无须举证。这就意味着被撕毁的借条“死而复生”,李婆对借条上的借款本息的归还要负举证责任。
在此,法官告诫,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借款等款项,不要轻易拿借条、结算单等原件向被告催要,可以拿着复印件与债务人比对,以防单一证据的灭失。另外,债务人应遵循诚实信用,不要认为撕毁原件就能逃避债务的履行,相反,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徐志礼 林静 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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