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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企业不足额缴社保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1-05-26 18: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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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杨律师,您好,我在顺德容桂某家电制造公司工作。最近我无意中查询了我个人社保参保信息,发现自入职一年以来公司一直以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工资作为社保基数缴纳社保金,但我本人工资实际为每月6000元左右。我询问了公司领导未果,现准备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及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是否会得到支持?

    勤律师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而在实践当中,劳动者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此款的规定,各地有不同的实践操作,在广东地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式:

1、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费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人保局)投诉,要求为自己补缴少缴或漏缴的社保费。(目前在佛山地区得到支持较难!)
2、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不能足额享受)。
3、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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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人:人力资源实务与劳动法专业律师杨勤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良路71号投资大厦8楼803号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3300-4224,139-028-47677

电子邮箱:lawyer_yq@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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