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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交急刹车 乘客撞断腰

(2011-05-23 14: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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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急刹车 乘客撞断腰
法院认定:公交公司违约赔偿损失14万

  本报厦门5月13日电 (记者 郑金雄 通讯员 白良德)王先生乘坐的公交车发生车祸,王先生受了伤,王先生以违约之诉将公交车所属的厦门特运顺联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14万余元赔偿金。

  2010年5月23日中午,王先生在厦门枋湖站投币后,上了一辆528路公交车。不久,司机突然急刹车,但还是与前面的一辆轿车相撞。巨大的惯性使王先生撞在公交车最前部的投币箱上,王先生当场昏迷。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其腰椎严重骨折,为十级伤残。专家建议“为了防止瘫痪,必须考虑手术治疗”,但仅前期手术医疗费用就要七八万元。

  由于公交司机孙某在车祸后,对处理现场的交警谎报车内没有受伤乘客。交警部门现场按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导致车祸发生后,无法出具受伤责任认定书。为此,王先生将厦门特运顺联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支付相应的公交车费后,乘坐特运顺联公交公司的客车,原、被告之间就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特运顺联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法有义务将王先生安全送至目的地。但特运顺联公交公司并没有依法将王先生安全送至目的地,而由于被告驾驶员违规导致乘客王先生受伤,此时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过计算,法院认为,王先生损失数额为14万多元,扣除特运顺联公交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的6万多元,特运顺联公交公司应该再支付8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违约与侵权:诉讼方式不同 赔偿数额悬殊

  本案承办法官白良德说,这是一起典型的乘客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乘客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可供选择的两种诉讼方式,一种是侵权之诉,另一种是违约之诉。这两种诉讼方式的差别会导致最终获得的赔偿金相差悬殊,多的时候可能相差数十万元。

  白良德说,本案中,承运人特运顺联公交公司没有依法将王先生安全送至目的地,因驾驶员违规导致王先生受伤,此时特运顺联公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从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先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

  如果以违约责任为由起诉,责任的范围以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限,也就是说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提起违约之诉,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而且可以要求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违约之诉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请求,因为合同在订立之时,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合同违约可能会发生的后果。即使说违约者不履行合同,那么给守约方也不会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和损失。

  如果选择侵权之诉,侵权责任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个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主要是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进行一种恢复性的补偿。侵权之诉,可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里面。

  本案中,王先生最终选择了违约之诉。事故发生时,如果司机老老实实告诉交警,车上有人因此受伤,保险公司应该要支付乘客的大部分医疗费用,或者轿车司机还要分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司机不诚实造成公交公司多掏这些赔偿,可以说是“撒谎的代价”。车内乘客有一份国家强制性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王先生原本可以作为受益人获得11万元赔偿金。但是,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他的保险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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