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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要点

(2011-05-18 0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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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第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六条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汽车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汽车及吊车、铲车等装卸机械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学校校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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