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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2011-05-18 07: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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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批准开业和变更经营范围的,须按下列要求由本科在三天内发放:

1.经营普通货物运输和货运服务业的, 应持经营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和有关申请表;

2.经营危货、大件、集装箱、 零担等特种货物运输、渣土运输和回程配载的,应持专项运输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和有关申请表;

3.经营省市际道路客运和客运服务业的, 应持客运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和有关申请表;

4.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应持行业培训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和有关申请表;

5. 批准变更经营范围经营上述项目的,除持上述有关部门签发的通知单外,还应持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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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发放:

1.批准开业经营道路客、货运输的, 应持工商、税务登记的证、照和车辆注册登记的清册;批准临时经营驻沪(社会)货物运输的,还须持当地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2.批准变更经营范围经营道路客、货运输的,应持变更登记的工商、税务的证、照和车辆注册登记的清册;

3.新增、报废更新、转藉、 报停复驶的营运车辆,按下述要求办理:
(1).新增新增的营运货车,应持经营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新增的营运客车,应持客运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
(2).报废更新报废更新的营运货车,应持经营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和报废货车的道路运输证;报废更新的营运客车,应持客运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和报废客车的道路运输证;
(3).转藉转藉的营运货车,应持经营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和转藉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转藉的营运客车,应持客运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和转藉客车的道路运输证;
(4).报停复驶报停复驶的营运货车,应持经营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报停复驶的营运客车,应持客运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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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照联系单发放:

1.批准新增、报废更新营运货车, 应持经营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购车发票和车辆的保险凭证;

2.批准新增、报废更新营运客车, 应持客运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购车发票和车辆的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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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标志牌发放:

1.普通货物运输,由本科每年七月底前, 按注册登记的营运货车按户发放;

2.外省市驻沪运输, 应持经营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和车辆注册登记的清册,按车发放;

3.危货、大件、集装箱、 零担等特种货物运输、渣土运输,应持专项运输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和车辆注册登记的清册,按车发放;

4.省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旅游客运、定线定向客运等, 应持客运管理科签发的通知单;

5.新增、更新的营运客、货汽车, 按上述要求与道路运输证配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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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发放:

1.批准开业的,应持工商、 税务登记的证、照,填写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由本科核发发票购用卡,核定发票发放的票种;

2.批准变更经营范围的, 应持变更登记的工商、税务登记的证、照和发票购用卡,由本科重新核定发票发放的票种;

3.购领货运发票,包车发票, 定线定向客运等发票,应持发票购用卡,填写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购用申请单, 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本科根据定量供应、 验旧供新的原则发放;

4.班车客运,按下述要求办理:
(1).新批客运班线当月机动票购领, 应填写客票请领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次月硬票领用,应办理请印手续;
(2).客运班车硬票请印, 应填写客票请印单,核准同意的,方可印制、使用;
(3).补充客票购领, 应持客运管理科核发的申领表;
(4).客运站行包票购领,应填写请领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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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征收:

1.道路运输经营者, 每月十日前应按规定缴纳管理费,逾期缴纳的,可按日处以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 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还应负责代征、解缴公路客运建设专用基金;

2.除省市际旅游、包车客运, 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征收外,其他均应按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计征;对营业额难以估算的, 可实行定额征收,其征收标准为:四吨以下,每吨以十元计征"四吨以上(含四吨),每吨以七元计征";

3. 公路客运建设专用基金征收标准为从本市起运的省市际客运运费的百分之十二点五;

4.逾期缴纳管理费, 可按日处以应缴管理费的百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缴纳公路客运建设专用基金的,可按日处以应缴基金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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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费缴讫证发放:

1.营业客、货汽车, 由本科每年六月和十二月按经营者注册登记的车辆,按车发放;

2.新增、更新的营运汽车, 与道路运输证配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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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价:

1.批准开行的客运班线, 经营者应填写《上海市跨省市客运班线里程、费率、票价报批表》并持有客运管理科签发的《上海市省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审批表》;

2.批准经营的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填写《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收费标准审核表》并持有经营管理科签发的《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登记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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