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也要赔

(2011-05-15 17:59:31)
标签:

转载

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也要赔

文章来源:HR沙龙网http://www.hrsalon.org/news/viewnews4adc11113bba9.html

【案例回放】  红岩公司与陈明凯于去年4月签下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员工保密合同”,约定聘用陈担任“中级客服”工作,其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或协助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竞争者的业务,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聘用。陈明凯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红岩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不论违约金是否给付,红岩公司均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2月,红岩公司发现陈明凯印制并使用别家公司的名片,并参与其业务,即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明凯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合同,陈明凯即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受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而陈明凯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违约金数额应适当予以降低。据此,判决陈明凯支付红岩公司违约金12000元。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离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但是此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单位与员工订立的是在职而非离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按照《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此规定是对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规定高级职工在职期间,自应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在职期间非法竞业对公司势必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不为法律所禁止,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