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也要赔
(2011-05-15 17: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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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也要赔
文章来源:HR沙龙网http://www.hrsalon.org/news/viewnews4adc11113bba9.html
【案例回放】
今年2月,红岩公司发现陈明凯印制并使用别家公司的名片,并参与其业务,即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明凯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合同,陈明凯即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受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而陈明凯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违约金数额应适当予以降低。据此,判决陈明凯支付红岩公司违约金12000元。
【关注指数】
【法律解读】
但是此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单位与员工订立的是在职而非离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按照《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此规定是对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规定。高级职工在职期间,自应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在职期间非法竞业对公司势必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不为法律所禁止,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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