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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办案期限

(2011-05-14 0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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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最长3天 可延长1-4日 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 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一审:

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2)普通程序: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二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最高法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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