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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违章建筑的物上权利

(2011-05-13 23: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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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
  违章建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人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样一些权利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是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的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了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所有人对建筑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既然有权占有,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226]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4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3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20010613]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修正)[20010815]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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