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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为死者生前40个月工资

(2011-05-09 11:17:04)
标签:

杂谈

 根据公务员因公牺牲参照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简单来说对于公务员因公牺牲,按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死者生前的40个月工资。

    并对无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并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者遗属,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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