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的经济补偿
(2011-05-07 11:46:37)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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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如果医疗期满后的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注意给与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
(2)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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