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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土地被村委会征收是否合法的问题

(2011-05-07 11: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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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建设商品房,需要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能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退一步讲,即使该村委会所进行的是其所称的“建设新农村”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也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该村委会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项目建设,依法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若该村委会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的,则应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若该村委会建设项目所涉及土地不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的则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若征收的土地系基本农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

    关于征收土地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综上所述,关于村委会征收18户农民100余亩土地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被征收的土地性质,第一,该土地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若在此范围内,是否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是否是由于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因。第二,该土地若不属于上述情形,则该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若为基本农田,征收该土地,应由国务院批准。第三,若该土地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则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故本案中,村委会征收土地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在于村委会在所谓“征用”该土地前是否严格依法履行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是否依法获得的批准,对该土地的征收是否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二、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是否合法,还要看是否有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征收土地的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本案中,村委会征收农民土地,且不论其程序是否合法,就其未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的行为,可以判断其征收土地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那么,对于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如何补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谁该为此事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若该村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则应根据上述条款责令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对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农民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该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农民可以对该行为向行政、司法机关举报、控告,对于该村委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农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项坚民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余杭区政协委员,余杭区法学会理事,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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