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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1-05-07 1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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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原创】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18910178175

    近年来,房价急剧增长,房产增值财产的归属,成为离婚纠纷财产分割中最容易扯皮的环节。经常有朋友咨询,自己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怎样分割?笔者(张印富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原则上应归本人所有,但具体案件中要考量增值的原因,做不同的处理。理由如下:

一、根据民法理论,房屋的权属直接决定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在法律上取得了房产所有权,此时房屋为夫或妻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非购买方亦非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的价值无论是升还是跌都归属于其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在房屋增值时主张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在房价下跌后,能否主张承担补偿损失呢?如果这样做,显然是荒唐的,也是不可行的。

二、婚前房产婚后增值是财产本身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财产。一方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按照万变不离其宗的财产分割原则,仍应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个人婚前财产非经当事人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甲在婚前购置了价值五十万元的房产,一年后,该房产增值至一百万元,在离婚时,甲妻不能因为该增值部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权主张分割增值的部分。

    三、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财产的认定,须结合“增值”原因,综合考量。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夫或妻婚前一方个人拥有的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还是空白,具体做法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从理论上讲,婚前房产婚后增值是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后房产增值的因素并非单一。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对于他方婚前房产的增值,在婚后完全没有付出且无因果联系的,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后也有所付出,与增值存在因果联系,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说婚后夫妻共同对房屋进行装修增值部分,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该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施行,但应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

    电话:18910178175010-59626911,传真:010-5962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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