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1-05-07 1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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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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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民法理论,房屋的权属直接决定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在法律上取得了房产所有权,此时房屋为夫或妻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非购买方亦非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的价值无论是升还是跌都归属于其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在房屋增值时主张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在房价下跌后,能否主张承担补偿损失呢?如果这样做,显然是荒唐的,也是不可行的。
二、婚前房产婚后增值是财产本身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财产。一方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按照“万变不离其宗”的财产分割原则,仍应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个人婚前财产非经当事人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甲在婚前购置了价值五十万元的房产,一年后,该房产增值至一百万元,在离婚时,甲妻不能因为该增值部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权主张分割增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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