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牵引一辆挂车 适用两份交强险
转载 烟台交通事故律师
江西法院网讯
10月8日,江西省于都县民二庭法官就该院9月27日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回访中得知,受害人的亲属已经在办理领取保险公司两份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关手续。
事情发生在5月10日,刘相贞驾驶赣B864D2两轮摩托车(后载黄福元)从广东省增城县往于都县方向行驶,途经323国道至于都县罗坳国兴水泥厂门口路段时,撞上停在路边的皖KC2952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皖KR248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尾部,致使刘相贞、黄福元撞伤,摩托车部分损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相贞驾驶机动车途经事发路段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建军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福元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该院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拖车和挂车分别适用交强险,成为该案争议的一个焦点。笔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汤学明。
笔
者:汤法官,我们知道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交通肇事当事人中一方的乘客受伤的情况,一般都适用一份交强险,为什么该案适用两份交强险?
汤学明: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一方乘客受伤的情况下是适用一份交强险。但本案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这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是一辆拖车牵引一辆挂车,并且拖车和挂车都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笔
者:在庭审中,对于是否适用一份交强险限额还是二份交强险限额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
汤学明:是的。庭审时,受害人一方主张适用两份交强险,而保险公司而主张适用一份交强险,并且拖车和挂车应按比例分摊适用一份交强险。
笔 者:那么,受害人一方主张适用两份交强险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汤学明:主要是基于此起交通事故涉及拖车和挂车,并且拖车和挂车都是责任人。
笔
者:然而保险公司主张拖车和挂车分摊适用一份交强险的理由有哪些?
汤学明:保险公司认为,在此起事故中,挂车是在拖车的牵引下运行,当时挂车依附于牵引车,两者互为一个整体,应适用拖车这一份交强险。若对这一整体行为,同时要求拖车和挂车都适用交强险,则导致重复计算。
笔 者:你对这一问题如何看待?
汤学明:在该案中适用一份还是两份交强险是该案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我主张适用两份交强险,主要理由有:一是,由于牵引车、挂车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均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未购买就不能上路行驶,按规定不属于重复保险,不应适用比例分摊。二是,该事故也并不是挂车脱离牵引车单独发生的交通事故,正因为当时牵引车、挂车是一体的,挂车的停摆位置仍受牵引车驾驶员的统一控制,是共同侵权造成原告损失,而不能仅仅认为由拖车一方造成的交通事故。三是,从国家强制规定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立法宗旨来看,车主投保预期目的就是分散风险,减少车主的责任,将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交强险的方式向社会分摊,期望每份交强险都能发挥保险的作用,所以涉及两份交强险则按两份保险累加限额计算。故应先按二份交强险分项累加保额向原告承担责任后,再对超出限额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