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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疑难问题解答(二)

(2011-04-29 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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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区、县工商机关管辖的案件是否可以交由工商所的人员调查、取证,然后以区、县工商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答: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因此,区、县工商机关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工商所的人员调查、取证,并以区、县工商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52、工商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查封、扣押的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等优先行处理?
答: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对查封、扣押的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等优先行处理:一是法律、法规有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同意。
 53、立案后,应当作出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交或涉嫌犯罪移送的案件是否需送法制机构核审?应当如何处理?
答:否。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制机构负责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交、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由办案机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出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处理。
 54、总局第2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什么?
答:目前,总局尚未制定“行政处罚建议书”的文书格式,建议参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的格式和内容执行。
 55、哪些情形下工商机关应当对已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销案处理?
答: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两种情形的案件应当销案:一是违法事实不成立,二是已超过追责期限。
 56、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到场、签名,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如何固定笔录或者其他材料的证据效力?
答: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到场、签名,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有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
 57、工商机关办案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审批手续?
答: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必须有特定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时,工商机关才可以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审批手续。
 58、如何体现工商机关对当事人在告知后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答:根据总局28号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在对当事人在告知后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后,应当出具复核报告,作为证据,与其他案卷材料一并保存。
 59、如何体现工商机关采纳当事人在告知后提出的成立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
答: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工商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陈述其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60、应当提交工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交工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形有三种:一是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二是需要二次延长查案期限的案件;三是上级工商机关责令重新审查的案件。
 61、工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是否可以留置送达?
答: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留置送达是工商机关直接送达的一种方式。
 62、工商机关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案件有关文书?
答: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有关文书:一是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二是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以上两种方式公告后,均可同时在工商机关网站上公告,但在网站公告不能单独进行。
 63、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有几类?
  答: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与工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有如下十九类:一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第140条至刑法第145条);二是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三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四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五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3条)、六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六是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七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八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九是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十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十一是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十二是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十三是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十四是非法经营案中的非法传销或非法变相传销案、非法出版物案(刑法第225条);十五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十六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十七是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十八是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十九、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64、与工商有关的渎职犯罪类型主要有哪几类?分别发生在什么领域或环节?
  答: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及工商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工商有关的渎职犯罪主要类型以及发生领域或环节为:一是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7条),发生在所有行使工商职权领域或执法环节;二是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发生在所有行使工商职权领域或执法环节,特别是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领域;三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刑法第402条),发生在执法移送环节;四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案(刑法第403条),发生在公司登记环节;五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刑法第414条),发生在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环节。
 65、工商执法风险主要有几类?
 答:工商执法风险主要有四类:一是人身安全风险;二是渎职犯罪风险;三是贪污犯罪风险;四是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犯罪风险。
 66、工商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犯罪风险主要有几类?
 答:工商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犯罪风险主要三类:一是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二是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三是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等。
 67、某行政机关仅因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上级机关(复议机关)撤销的,是否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是。根据《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仅因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并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当事人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执法实体类
(一)登记和监管类
68、工商机关目前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哪几类?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7项至243项,工商机关目前可以实施的行政许可包括8类:   1、企业登记:包括公司、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企业名称登记、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等;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3、烟草广告审批、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5、商品展销会登记;6、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8、户外广告登记。
 69、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申请人的许可申请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情形,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67号)的规定,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责任;如果属于,且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了核实的,则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70、工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对登记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是否只核实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答: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对登记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应当对该登记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该材料的真实性只是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之一。
71、工商机关实施户外广告登记时,是否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答: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43项将户外广告登记列为行政许可项目,因此,工商机关实施户外广告登记时,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72、我省工商机关是否可以查处需要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答:是。有关前置许可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机关查处的,从其规定。
73、经营者的许可证被许可部门依法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其无照经营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经营者的许可证被许可部门依法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其无照经营的时间从前置审批条件规定的经营项目失去经营资格之日起起算。
74、许可审批部门将当事人前置审批证明文件失效的信息通知工商机关后,工商机关在后续处理上是否有时间限制?在作出处理之前是否应当通知当事人?
 答:许可审批部门将当事人前置审批证明文件失效的信息通知工商机关后,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机关后续处理的期限。因此,实践中,参照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执行,而且,在作出处理之前通知当事人是工商机关的法定义务。
75、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和抽逃出资行为是否属于连续或继续的违法行为?
 答:是。其一,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答复明确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和抽逃出资行为等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其二,从实际来看,上述行为反映在工商登记的书式档案中,如果不依法纠正,其违法状态一直存在,显然不符合有错必纠的立法精神,因此,上述行为属于连续的违法行为,而该违法状态是由当事人引起,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6、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将部分公司注册资金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能否认定为抽逃出资?
 答:否。从行为主体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所以,以公司的名义将部分注册资金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不能定性为抽逃出资;从行为性质看,以公司的名义将资金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该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形成了民事借款关系,公司的该部分注册资金以债权的形式表现,总的注册资金并没有减少,因此,不构成抽逃出资。
77、公司股东出资后以个人名义将其出资额借出并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笔钱存入银行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答:关键看该公司与该公司股东的关系是否构成民事借款关系。如果该公司的股东出资后,通过借款的方式将该部分资金借出后,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凭证,且该公司入了帐,则该股东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借款关系,该股东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抽逃出资;如该股东不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凭证以及该公司没有入帐,则该股东的行为可定性为抽逃出资。
78、股东因虚假出资被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但其在缴纳罚款后并未在限期内缴足出资的,工商机关该采取什么措施?
 答:依《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实际上该规定将股东虚假出资而经责令改正并罚款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后果,最终转为由公司承担的方式去解决。
79、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被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但其缴纳罚款后并未在限期内缴足注册资本的,工商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经责令改正并罚款后仍拒不改正的,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理。
80、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与虚假出资行为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与虚假出资行为有三点不同:一是二者的行为主体不同,前者的行为主体为公司,后者的行为主体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二是二者的发生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设立时或章程所约定的二年内缴纳注册资金的期限日,后者发生在设立后;三是二者的资金到位账户不同,前者到位的帐户是验资账户,后者是公司的法定基本账户。
81、通过中间人垫资取得验资报告和公司设立登记后该中间人抽回所垫出资的行为是虚报注册资本还是抽逃出资行为?
 答:该行为属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理由是,该公司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利用中间人的资金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设立登记,实质上,其股东并没有认缴出资,公司并没有注册资本。
82、如何处理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国公司)擅自设立经营性的分支机构的行为?
答: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经营性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的名义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83、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设立经营性的分支机构?
答: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如果公司设立非经营性的分支机构,则不属于分公司的范畴,不必申请登记。
8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法人资格是否存在?
答: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设立登记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唯一途径;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唯一途径。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
8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进行经营活动的,如何定性处理?如何确定行为主体?
 答: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进行经营活动的,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因此,该行为的主体是该公司。
86、公司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仍进行经营活动的,如何定性处理?如何确定行为主体?
答: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司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仍进行经营活动的,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如果该公司有主管部门的,则其主管部门为行为的主体;如果没有主管部门的,其原股东为行为的主体。
87、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如何适用法律?
答: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致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定性处罚,或者直接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处理。
88、如何处理公司超过核准登记的范围经营的行为?
答:如该公司超范围经营一般项目,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如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则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定性,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89、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对公司的章程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
答: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章程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
90、未成年人是否能担任公司的股东?
答:是。《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未对自然人的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并未明文禁止未成年人担任股东。
91、登记人员如何审查变更登记材料中公司股东签名的真实性?
答:签名的真实性,涉及专门的鉴定技术,只有法定鉴定机构的有资质人员才能鉴定。因此,登记人员对变更登记前后的材料中股东签名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进行审查即可。
92、如何处理其他行政机关吊销某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
答: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的行为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应当在依法调查取证后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如果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应当回复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据和理由。
93、公司严重违反公司登记秩序应当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是否可以先撤销该公司登记或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后,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答:是。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机关独有的职责,司法机关不能代工商机关予以行使,因此,对于公司严重违反公司登记秩序应撤销其公司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
94、无照经营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答:对于违反一般登记程序的无照经营行为,建议适用有关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既违反登记程序,又具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如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则依据该条第二款转致适用其规定;如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则依据该条第一款处理。
95、无照经营网吧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答:法律适用应遵守两个原则,一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致适用原则;二是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相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专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关于无照经营的一般法。因此,对于无照经营网吧行为,既可以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直接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96、我省工商机关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是适用《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还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
答:《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为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法规)均是现行有效的法规,我省工商机关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均可适用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前者与后者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后者。
97、如何处理无照经营当事人被工商机关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后未经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答:无照经营当事人被工商机关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后,未经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为新的违法行为,且属于重犯,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98、某学校的计算机中心未经许可既供本校教学之用也有偿供他人上网服务之用,该学校是否属于无照网吧行为?
答:是。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因此,学校的计算机中心未经许可,有偿供他人上网服务之用,属于擅自设立网吧的行为。
99、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否可以在同一辖区内再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
  答:否。《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无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否可以再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不能在同一辖区内再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
100、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否可以在同一辖区内再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  

 答: 对此持不同意见。个体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不能与‘有限公司’等同视之。既然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无限制,就应该不限制它开设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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