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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如何理解和适用《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

(2011-04-29 15: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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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

 

《人民司法》2006年 第12期第102页

Q、编辑同志:
我院在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时,有两种不同内容的“第7条”印刷版本的审判手册。第一种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第二种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们在法院档案室调取的是第一种内容的文件。请问两种不同内容的审判手册哪种是正确的?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刘俊国


A、刘俊同志: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后来,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只返还本金”改为“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修改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理由是:一、禁止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有法律依据,而禁止复利没有法律依据;二、《借贷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其中的“高利”是认定复利违法的标准,而“高利”的认定应当是超出法定的最高限度,如果还本付息时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则没有违法三、复利仅是计算方法,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算,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度,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当然,采取复利计算方法致使还本时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则是违反《借贷见》第6条规定的。所以来信中提及的第二种版本是正确的。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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