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2011-04-29 1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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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作者:杨唐全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补正的规定。
2、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建设工程竣工前。
【操作】
应该说该条在实践中应用的不是太多,但施工企业也应充分利用该规定来维护自身利益。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竣工,承包人将工程竣工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时)对承包人工程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如果承包人由于某些原因(如:发包人没有按期全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没有将已经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已经实际竣工,可以认定工程竣工的事实,并以此确定竣工时间。
对于未完的工程,一般应以承包人停止建设、将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的时间来确定承包人是否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
杨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