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如何处理
(2011-04-29 12: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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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如何处理
作者:杨唐全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如何处理的规定。
1、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修复合格后,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2、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承包人修复后仍然验收不合格,则承包人不仅要承担修复费用,还要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然更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3、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也有过错的,则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操作】
1、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发包人不让承包人修复,而是自己另找第三人修复,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修复费用明显高于正常修复所需费用,则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支付高出的修复费用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2、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作为施工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如果发现发包人也有过错,则要善于收集发包人造成质量问题的证据。其中主要就是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证据;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证据;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证据。
杨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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