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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之间房屋买卖无效

(2011-04-21 16: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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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之间房屋买卖无效

[转载]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之间房屋买卖无效转载 玫律师
by:http://blog.sina.com.cn/s/blog_682a07ef0100ql4t.html
《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由此规定引申出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也表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及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
(3)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家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
(4)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
另外,取得宅基地的村民资格是符合无宅基地的、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村民,才可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划批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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