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
(2011-04-21 16: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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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11:17:56 |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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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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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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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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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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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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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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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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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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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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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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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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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制作调查笔录;2、告知权利。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陈述、申辩;3、做出决定,制作征收决定书;4、送达决定书;5、执行决定书;6、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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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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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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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30日内一次性缴纳。(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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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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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4、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若当事人其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5、对计划外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若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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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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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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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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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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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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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njs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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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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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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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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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如何征收?答:1、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2、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征收;
3、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地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问:可以分几次缴纳吗?答: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问:乡级政府有权征收吗?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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