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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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的处理
文/郑文斐律师
一、认购定金的法律规定:
1、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定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认购书中定金的性质
依据《解释》第四条规定,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条款具有立约定金与履约定金双重属性。第四条中“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规定亦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全面、忠实履行了预约合同中诚信谈判的义务,但仍未达成本约协议的情形。
因此,如果购房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未与购房人协商,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如果双方就协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因而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
三、支付了认购定金,随即后悔,不想继续购买认购商品房。如何操作?
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洽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某些主要条款上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比如说不同意开发商提出的首付款支付方式,要求分期支付,延长首付款的支付时间;或是要求开发商提前交房和办理房屋产权证;或提出在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时,购房者人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等。实践中开发商一般很难接受这些条件,那么购房人就可以拒绝签订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此时,开发商就应当退还认购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