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道交法正式实施前,交通事故人伤赔偿依据的是国务院1992年开始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对交通事故人伤的赔偿项目和计算依据均有专门的规定。而从2004年5月1日开始,道交法及条例正式实施,上述处理办法同时废止,交通事故人伤的赔偿依据的标准就变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是专门针对交通事故赔偿而制定的,它适用于除国家赔偿、工伤赔偿之外的所有民事赔偿。作为民事赔偿的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这一标准是目前交通事故的人伤赔偿能够依据的唯一标准。与前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这一标准赔偿的范围更为宽泛,因其出台时间较近也更为合理。这一标准,也是目前交通事故人伤案件诉讼中,法院判案所依据的主要标准。因此,了解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项目和计算办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交通事故的人伤赔偿主要有以下项目。除此之外,对于受害人提出的其他赔偿,我们完全可以驳回。
人身伤害的常规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因伤致残的在常规项目上增加以下项目: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康复费;
护理费;
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在常规项目上增加以下项目: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
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后的篇章中,我们将对上述项目逐一介绍赔偿标准、证明材料及保险理赔的相关规定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