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增加实收资本法律并非允许
2006年6月13日《南充红盾信息网》刊登的《法律允许"零"增加实收资本》(以下简称"零文")一文中,作者提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资本可暂不增加,增加部分由股东认缴并拟定在两年内全部到位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特撰此文与作者商榷.
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而且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作出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但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其严格的条件限制.
《公司法》第26条,第27条和第2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缴纳出资作出了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3万元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如何出资的问题,《公司法》第17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如果股东认缴新增资本采取分期缴纳方式出资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分期缴纳的部分必须以货币方式出资(因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新增注册资本总额的20%.
第三,股东缴纳首次出资后,剩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如果在变更登记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额缴足,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的,变更登记时在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的20%后,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如果在变更登记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并按期缴纳的,变更登记时须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第四,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
"零文"作者提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收资本可暂不增加,增加部分由股东认缴并拟定在两年内全部到位,即所谓"零"增加实收资本的观点,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新增注册资本总额的20%"的规定,当属《公司法》所不允许和禁止.
我们可以试想,在《公司法》对增资数额没有限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增资100万元,500万元,也可以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如果增资的部分全由股东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话,个别股东就可以利用这种出资上的时间差,虚增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后,在分期缴纳期限没有到期之前,又可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此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将大打折扣,公司的责任能力也将难以实现.
《公司法》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新增注册资本总额的20%的规定,恰恰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证公司的责任能力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