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处字[2007]005号
当事人:××电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住 所:××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陆××
2007年6月2日,本局在检查中发现,2006年3月18日,当事人在向本局申请变更登记时,涉嫌制作虚假银行进帐单,为查明事实,遂于2007年6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01年3月2日,当事人领取了本局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陆××、郭××为当事人的股东。2006年2月23日,当事人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增加注册资本850万元人民币,因两股东当时无增加注册资本所需资金,便通过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银行进帐单,虚报注册资本850万元人民币,2006年4月22日根据临正会验(2006)第×号验资报告及当事人的变更申请,本局核发给当事人注册资本为900万元人民币的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2001年3月2日在本局办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原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当事人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向工商部门递交的临正会验(2006)第×号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股东陆××和郭××应该于2006年2月23日分别以货币向公司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和350万元;
3、当事人2006年3月18日向本局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资料1套(复印件,计20页)。证明当事人在本局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85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4、当事人2006年4月22日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资本已增加为9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5、股东陆××、郭××和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6、中国××银行××支行出具的《客户存款对帐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帐户2006年2月23日并没有850万元人民币进帐,并证明当事人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提供的银行进帐单是虚假的,注册资本850万元人民币是虚报的事实;
7、本局对时任中国××银行××支行××分理处主任田×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中国××银行××支行××分理处在陆××和郭××没有资金入帐的情况下,应陆××和郭××之邀向他们出具两张金额合计850万元人民币银行进帐单的事实;
8、本局对时任中国××银行××支行××分理处工作人员朱×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中国××银行××支行××分理处在陆××和郭××没有资金入帐的情况下为他们出具两张金额合计850万元人民币银行进帐单的事实;
9、本局对当事人的股东郭××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报注册资本850万元人民币之事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陆××经办的;
10、本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陆××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的银行进帐单,虚报注册资本85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属实。
2007年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告字[2007]第×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但当事人提出了书面申辩。
当事人辩称,制作虚假银行进帐单,应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只有50万元人民币,却勾结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银行进帐单,虚报注册资本850万元人民币,骗取了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其行为属于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应按虚报注册资本进行处罚。当事人辩称应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进行处罚的观点,本局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虽然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但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形。鉴于当事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较大,在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幅度内应该按照高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进行处罚;同时因为当事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因此应该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登记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撤销本局2006年4月22日对××电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罚款人民币59.5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建设银行××县支行营业室(县城新建路79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二00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