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无照销售过期啤酒案处罚决定书
(2011-04-05 23: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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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西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商西处字〔2010〕32号
对陈xx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XX,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现住西充县仁和镇正新街3号(仁和镇政府宿舍),1956年出生,现年54岁。原西充县仁和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已提前退休。
二0一0 年四月二十七日,本局晋东工商所市场巡查人员在西充县晋城镇环城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堆放有大量“青岛”系列啤酒、“丰谷”系列白酒等酒类商品、大量“青岛” 系列啤酒纸包装箱;有香蕉水、打码器、棉签、水果刀等物品;现场正在水桶中浸泡“青岛”啤酒麦香100;堆放的“青岛”系列啤酒有的已超过保质期,有的生产日期已被涂改掉;“青岛”啤酒麦香100出现两种瓶颈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经营手续。本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酒类商品销售以及销售过期啤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二00九年二月,当事人以女儿陈X的名义与青岛啤酒(成都)有限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成为西充“青岛”系列啤酒经销商。尔后,个人出资,租用环城路口门面房,作为销售酒类商品的经营场所。个人出资,分别以陈X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川R85362轻型厢式货车,以母亲阳XX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川RM5226小型普通客车,作为销售酒类产品的运输工具。聘请赵XX负责酒类产品收发、记账,聘请驾驶员陈X、崔X,聘请推销员李XX,聘请搬运工赵XX,以“昊天酒业”的名义开始经销“青岛”系列啤酒(包括“青岛”欢动、麦香100、冰醇、清爽山水、金山水等品种),同时销售“丰谷”系列白酒等酒类商品。销售对象主要是西充城区各超市、餐厅、歌城以及各乡镇酒类商品经营者。至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从事酒类商品销售一直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经营手续。
另查明:二0一0年三月初,当事人为将各销售网点退回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啤酒(主要是麦香100、清爽山水、青岛冰醇三个品种)再销售出去,购置了打码器、香蕉水、棉签、水果刀等工具,并委托他人印制了麦香100瓶颈标识,安排赵XX涂改生产日期、更换瓶颈标识,然后再销售给西充城区各超市、餐厅、歌城及各乡镇酒类商品经营者。其具体作法是:1、将青岛啤酒(成都)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香100啤酒倒放入水里浸泡其瓶颈标识(该标识上标注有原生产日期),浸泡一段时间后用刀刮掉,然后重新加贴委托他人印制的瓶颈标识,用打码器重新打印新的生产日期或干脆不打印新的生产日期;2、将青岛啤酒(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的清爽山水啤酒正面标识上标注的生产日期用棉签蘸上香蕉水反复擦洗,待擦洗掉后用打码器重新打印新的生产日期;3、将青岛啤酒(成都)有限公司生产的冰醇啤酒瓶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用棉签蘸上香蕉水反复擦洗,待擦洗掉后重新用打码器打印新的生产日期。更换瓶颈标识、涂改生产日期的啤酒均是2009年8月以前生产的,具体日期为2009年5月22日、2009年7月22日、2009年3月5日等,至本局检查时,这些啤酒均已超过啤酒瓶上标注的180天的保质期。重新打印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0年3月23日、2010年3月28日等。山水啤酒和青岛冰醇啤酒涂改生产日期后重新装箱整箱销售,“青岛”麦香100啤酒更换瓶颈标识后混入在保质期内的同品种啤酒中销售出去(每箱混入1至2瓶)。在调查阶段,当事人还交代在南充市高坪区锦华包装厂购买了“青岛”啤酒纸包装箱用于改装青岛啤酒公司的塑料包装啤酒和包装涂改生产日期的啤酒以及委托他人印制“青岛”啤酒麦香100瓶颈标识的相关情况。
根据当事人的交代,在南充市工商局经检支队的配合下,本局办案人员对高坪区锦华包装厂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已查实,该厂委托重庆沙坪坝区文明包装厂印制了30022个青岛系列啤酒包装箱,然后加价进行销售。2010年3月初,当事人在该厂共购进5076个包装箱(包括麦香100、“青岛”啤酒尝鲜、清爽山水三种),购进价格均为1.5元/个。当事人处还剩余未使用的“青岛”啤酒包装箱3010个,绝大多数系在该厂购买的三种包装箱。其中,“青岛”啤酒尝鲜包装箱上有一处印制错误,将“原麦汁浓度”错印为“原麦汗浓度”。高坪区锦华包装厂还剩余2639个包装箱未销售,已被南充市工商局查扣(另案处理)。另查明,当事人为涂改过期“青岛”啤酒麦香100的生产日期就只有更换其瓶颈标识,于是委托高坪区锦华包装厂技术指导毛XX在南充一印刷厂印制了2400张“青岛”麦香100的瓶颈标识,印制价格0.1元/张。当事人取回后,已使用400余张(更换400余瓶),剩余未用的在本局检查时被赵XX烧掉了。
当事人处还未销售的已过期“青岛”系列啤酒913件(含已擦洗掉原生产日期还未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啤酒361件,货值金额7220元;擦洗后重新打印生产日期的啤酒71件,货值金额2320元;未擦洗已超过保质期啤酒481件,货值金额11251元);当事人处还未销售的混在保质期内的更换了瓶颈标识的过期“青岛”麦香100啤酒33瓶,货值金额74.25元;在全县餐厅、歌城、超市及酒类经营者处清查出当事人销售的更换了瓶颈标识的过期“青岛”麦香100啤酒196瓶,货值金额441元。过期啤酒货值金额共计21306.25元。
当事人2009年销售“青岛”系列啤酒约15000余件,销售金额约30万元,2010年已购进95088.15元“青岛”系列啤酒进行销售;2009年至2010年共购进“丰谷”系列白酒74472元进行销售。
当事人销售“青岛”系列啤酒和“丰谷”系列白酒未建立购销账簿和相关购销记录,对更换啤酒标识、涂改生产日期啤酒数量以及更换和涂改后的啤酒的销售情况也未建立相关记录,违法所得均无法查清。
本局对当事人经销的青岛啤酒(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香100啤酒(生产日期为2010年3月7日)和青岛啤酒(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的清爽山水啤酒(生产日期已擦洗掉,还未及重新打印)抽样送检,经内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其啤酒瓶均不合格。送检麦香100啤酒抽样基数853件,销售价27元/件,货值金额23031元;山水啤酒抽样基数361件,销售价20元/件,货值金额7220元(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经营场所及经营的啤酒、白酒等商品的照片,经营场所停放的川R85362、川RM5226两辆车辆的照片,打码器、棉签、香蕉水等物品的照片,啤酒纸包装箱实物及照片,更换的啤酒瓶颈标识,涂改了生产日期的啤酒正面标识、瓶盖,青岛啤酒生产厂家的啤酒瓶颈标识、啤酒正面标识、瓶盖,青岛啤酒(成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买的啤酒纸包装箱、更换的啤酒瓶颈标识、涂改了生产日期的啤酒正面标识、瓶盖的《鉴别书》。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赵XX、李XX、赵XX、崔X、陈X等人的调查笔录;南充市高坪区锦华包装厂的现场检查笔录,该厂投资人张XX的询问笔录,该包装厂的销售流水帐;毛XX的调查笔录;对餐厅、超市和乡镇酒类商品经营者的调查笔录及提取的啤酒瓶颈标识、正面标识等。
3.内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NZJ2010委0052、NO:NZJ2010委0053)、成都青岛啤酒西南营销有限公司《购酒证》、《青岛啤酒营销中心四川销售分公司成都提货单》、《青岛啤酒(成都)有限公司提货单》、青岛啤酒有限公司西充配送中心《售货单》、《欠条》等。
2010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工商西告字(2010)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经营手续,从事啤酒、白酒等酒类商品的销售,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啤酒纸包装箱3010个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处罚;当事人更换过期啤酒瓶颈标识、涂改过期啤酒生产日期再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八)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过期啤酒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且性质恶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青岛”系列啤酒913件零229瓶并处罚款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的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啤酒纸包装箱3010个;
2.没收过期“青岛”系列啤酒913件零229瓶;
3.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西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西充分理处(收款单位:南充市西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51001737336051500631)缴清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充市西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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