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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文本(不合格产品)

(2011-04-05 23: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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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行 政 处 罚决定书
                       ×工商××处〔××××〕××号

当事人:××粮油经销处;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区××市场;经营范围及方式:粮油零售;发照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注册号:××××××××××;执照有效期:2000年11月23日至2010年11月22日;经营者姓名:李×,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市××区××街××号;身份证号码:××××××××××××;邮编:××××××;联系电话:×××××××。
    2008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商品质量监测计划,依法对××粮油经销处销售的“富强”牌面粉进行质量抽查。2008年3月9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做出《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油经销处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本局于2008年3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08年2月25日,当事人从××富强有限公司购进“富强”牌面粉500袋,每袋25 Kg ,进价56元,售价58元,货值金额29000元。2008年3月2日,本局依法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富强”牌面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320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8年3月9日出具第200800022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当事人销售的“富强”牌面粉“水分”和“含砂量”两项指标不合格,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截止检验结果做出前,当事人所进面粉已全部售出,获利1000元,缴纳税款120元,违法所得880元。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当事人进货渠道正常,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和法定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销售不合格面粉无主观故意性, 售出商品无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各种证照,证明当事人及涉案人员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富强”牌面粉的情况;
    3、《询问笔录》、进销货台帐复印件、会计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富强”牌面粉的情况,以及购进价、销售价;
    4、《检验报告》,证明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008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告(2008)××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自己没有销售不合格面粉的主观故意,检验的项目轻微超标,不足以影响身体健康,执法机关不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销售不合格面粉的主观故意性,不影响其对销售的不合格面粉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只要在客观上销售了不合格面粉,就要相应地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其称所销售的面粉属于轻微超标,对身体不具有危害性,行政机关不应对其进行处罚的理由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面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能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80元;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地址:××市××路××号)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〇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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