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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可以这样查处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荐]

(2011-04-05 23: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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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于2008年3月30日届满,没有重新取得审批。2009年1月9日我单位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5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至2009年1月16日当事人未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009年1月16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案经验:

工商机关自停收两费后,基层工商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市场巡查,而对辖区高危行业企业巡查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对该类企业的相关许可文件的齐全性和有效性是我们巡查重中之重。按照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试想,如果该企业在许可证届满仍在经营,发生了重大事故,那么辖区赋有监管职责的工商机关必须要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显然,在这个案件中,辖区工商机关严格履行了巡查职责,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理,成功的实现了免责。

办理此类案件必须要遵守办案程序,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首先给予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要采取书面形式,以备将来存档。虽然目前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还没有具体法规规定,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教育为主的原则,责令改正的限定的期限要适当放宽,留出企业换发许可证的必要时间。本案中办案人员不仅下达了书面文书,也口头一再向企业说明,企业可以在限期内先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暂时取消作为危险化学品的汽油销售项目,等待换发许可证后再申请添加。而该企业经请示上级公司拒不停止汽油销售,也不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继续经营。

目前像加油站等特殊行业,均需要两个以上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方可经营,而大部分许可证都标注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基本需要省一级部门审查发证。在近期,这些发证机关由于自身的一些原因,办事拖拉,官僚作风严重,致使办理许可证和换发许可证都没有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发证。致使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许可证届满后,不能及时换发而持续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而在这一阶段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当地辖区工商机关将为其责任买单。面对于此,工商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市场巡查。在具体处理中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能取得许可证仍继续经营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另,对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经营的不属于《公司法》调整;对不属于公司的企业有相同行为的不属于《公司法》调整。(嬴政)

 

这类案子在企业年检中经常遇到,执法人员通常仅要求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而对拒不变更的不知如何处理。出于惯性思维往往认为增加经营范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处罚,岂不知应当减少经营范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也可处罚,这个思路对我们执法非常有意义。20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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