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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期应为3个工作日而非3日

(2011-04-05 2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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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抽查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不少案卷中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仍然载明当事人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甚至有的案件在当事人未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的情况下,在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满了3日(含节假日)但未满3个工作日时就制作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国家工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的确曾经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据此规定,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期限,仅为含节假日的3日(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陈述申辩听证期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但是,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国家工商总局29号令),将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期限,由原来的“3日”改为“3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自2007年10月1日起,我们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只有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才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否则,就可能出现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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