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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2011-04-02 19:59:01)
标签:

杂谈

合同编号:

×××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托修方:

承修方:

承、托修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码

品牌类型

发动机号

VIN 代码/

车身颜色

公里数

二、维修类别与项目:

1.承修方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

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托修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

上签字。承修方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妥善保管。

 2、维修类别:整车修理 总成修理 二级维护

三、维修配件材料:

1.维修配件材料应当填写清单(内容如下附表,类别原厂配件

厂配件修复配件提供方式托修方自备承修方提供),明码标价,

并保证质量。

品名

零件

制造

规格

型号

价格

数量

类别

提供方式

……

2.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托修方自行处理,对环境有影响

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四、车辆交接:

1.承修方接收待修车辆时,托修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物品。固定在车上

的附件、设备等记录在《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当中。

2.承修方在竣工车辆交付前,对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五、维修费用:

10


 1、托修方同意承修方按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配件加价率

%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选择:承修方报备 ;省统一制定 汽车生产厂家公

  3、维修预算费用总金额:元,大写:元。

其中,工时费:元,大写:元;材料费:

元,大写:元。

  4、上述费用为预算费用,出厂时凭结算清单,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若

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预计费用%的,超过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维修质量保证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汽车生

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规范

 2、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公里或者日。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托修方之日起计算,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

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托修方验收取车

的当日重新算起。

  3、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且

承修方在 3 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

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当无偿及时返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的

修理费用。

  七、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

为。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修竣完毕经质量检验合格

后,承修方向托修方签发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未签发。《机

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托修方有权拒绝接车或交费。

  3、托修方在交付地点验收车辆,签字确认,并按本合同约定结算费用后接

收车辆。

  八、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交通

主管部门监制的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承修方未出具结

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付维修费用。

  2、结算方式:现金 转账 银行汇款

         日内结清本次维3、结算期限:托修方应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

修费用。

  九、合同变更

  1. 承修方在承修车辆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

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托修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承修方应当在

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答复。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2. 托修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承修方,若给承修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十、违约责任:

   1、承修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

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承修方负责

无偿返修,并赔偿托修方相应损失。

   3、承修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托修方

支付违约金。

11


 4托修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承修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天元

或维修费用的%向承修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其他约定:

1、托修方有协助承修方修理车辆的义务。

2、承修方在未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车辆送修至竣工交付期间,除

维修过程检验外,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若有违反,造成车辆损坏或

其它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承修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承修方不负责保管与车辆配置无关的物品。

4.

     

十二、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所属辖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沈阳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加说明: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托修方予承修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

之日起生效。

3. 双方在签字前,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认真填写表格内容。

托修方(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话:

承修方(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编: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话:

号:

开户银行:

签约日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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