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一房二卖”合同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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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一房二卖”合同效力的问题作者:心屿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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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马某以1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上海某小区的预售商品房,2003年7月,马某以15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张某,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约定,签约当日由张某先支付总房价的50%,马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余款由张某在60天内支付,支付余款当天双方共同至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产权过户手续并未按期完成。 2004年10月某日马某通知张某表示不再履行原购房合同,次日,马某与赵某就系争房屋订立了购房款为180万元的售房合同,并于当日上午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赵某随即凭产权证进入系争房屋,强行终止了张某的装修活动,并更换了门锁,引发了三方的激烈纠纷。为此,张某以马某、赵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马某与赵某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继续履行对其的房屋过户义务。 本案的焦点争议为:房屋出卖人与已取得产权登记的第三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即出卖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是否是真实的交易行为,原告主张转卖合同无效及继续履行原合同的诉请是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马某与赵某的交易及过户过程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马某与赵某在一天之内完成签约及过户手续,合同金额明显低于同期同类房屋市价,却无正常的看房谈约过程,亦无证据证明有真实合理的房款项交割事实。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足以认定两被告不能证明其交易的真实性,存在恶意串通制造虚假交易以损害马某利益的情形。在当前我国房屋交易市场的诚信意识尚不成熟的形势下,司法审判通过能动地审查交易细节,正确分配举证责任,认定虚假串通的交易,可保护真实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的合同利益,制裁恶意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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