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因履行费用过高法院判令违约方解除合同

(2011-03-29 20:10:25)
标签:

转载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江苏省南京市某房产公司诉业主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于1999年6月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某时代广场的商铺卖与包括被告在内的各业主,然房屋交易后,由于该广场管理经营不当,致使小区业主多次遭到哄抢,个大小商铺相继关门停业。

后为改善该小区的经营,原告与业主们协商后决定,由原告返还业主们的购房款并支付合理的补偿以收回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进行重新规划建设。小区内的业主除了被告和其余一家商铺外,都与原告签订了协议,终止了原房屋买卖合同。然被告却坚决不同意退回商铺。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未在固定期限内协助被告办理房产证,且由于原告经营不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政府部门也曾介入该事件要求原告回收商铺重新规划,但由于被告等两家业主拒不退回商铺致使该重建方案一直得不到实施。

    最后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原告告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被告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 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被告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原告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最后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被告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被告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被告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柏高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最后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原告以支付金钱赔偿的形式补偿被告因合同无法履行遭受的损失。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