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
(2011-03-23 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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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作者:西安企业法律顾问
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往往要求订立“工程逾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一万元”的条款,以约束承包人。这样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条款,并不能说是无效的。发包人往往用追索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来抵冲、对抗承包人索要工程的请求。例如,油田某施工企业给某洗浴中心装饰合同纠纷中,逾期竣工108天,发包人要求追究施工企业违约金108万元,并用此冲抵应付的工程价款。
防范对策: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除了注意抓施工进度、避免出现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外,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一个违约金最高限额;比如,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