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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2011-03-23 20: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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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作者:周方勇 来源: 时间:2010-4-6

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兼评〔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与法复〔19943号的适用区别

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1、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附件: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326    法复〔1994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6310    2005〕民二他字第3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此复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 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兼评〔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与法复〔19943号的适用区别

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1、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附件: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326    法复〔1994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6310    2005〕民二他字第3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此复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 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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