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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方不想要孩子可以要求离婚吗?

(2011-03-23 2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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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句俗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男权主义的社会中,能否生育一直是头等大事,也是考量一个妻子好坏的重要标准。随着社会及人们观念的改变,主动不想生孩子,或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生育的情况越来越多。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个权利不仅应该包括生育的权利,也应该包括不想生育的权利。生育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在婚姻中,妻子不生育的自由应得到保护,同时,法律也应兼顾丈夫想当父亲的愿望。那么,在一方不想要或是不能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想离婚,不生育的情形能否能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呢,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对此给出了答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的第十条规定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起初,该条规定请不要是针对农村妇女生育权和保护。农村人对于生育的观念,一直是多子多福。妇女往往被强行要求不停地生育子女。这不仅是对妇女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妇女人权的践踏。因此,法律赋予妻子可以单方中止妊娠的权利,对于丈夫以此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对于丈夫的生育权,法律保护的形式是,给予他重新选择的机会。对于因为生育权产生的夫妻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物,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如何来证明夫妻因为生育权问题产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这个事实呢?实务中,当女方不愿意生育或是无法生育时,男方起诉离婚后,女方在法庭上往往会一口否认这些事实。因此,男方在决定以生育权纠纷起诉离婚时,应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女方不愿意或是放弃生育意思表示的相关录音、书证、物证等。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后,再起诉离婚,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我们必须注意,该条规定中强调的生育权纠纷必须是达到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严重程度。家庭中出现一方不愿意生育,或是客观情况无法生育的情形时,作为丈夫(妻子),首先应该做到的是心平气和地与其沟通。特别是一方得病导致不能生育的情形,得病方往往忍受着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折磨,正需要另一方的关心和爱护。如果另一方不但不理解,还以生育权纠纷为由起诉离婚的话,将给得病方情绪和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这种伤害往往是一辈子的,难以抚平。

    在这里,笔者建议那些面对生育难题的夫妻做出任何决定一定要慎重,“患难见真情”,多一点关心和爱护,才是幸福婚姻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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