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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被保险人造成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分析

(2011-03-21 2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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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造成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分析

——论《保险法》第66、67条

                                          毕振文 www.bzwls.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法第二条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67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解析:上述法律规定,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保险人不需要履行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我们将这两条放在一起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第一种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保险人不需要支付保险金的情况,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满两年的情况下自杀的,保险人不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在这里保险人不支付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如果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即使被保险人由于自杀而死亡,有可能也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就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必须是自杀。自杀是指个体蓄意或者自愿采取各种手段技术自己生命的行为。在这里不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他杀;(2)因意外或者误解而自己导致自己死亡;(3)因精神失常而导致自己死亡。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没有自杀的意图,均不能构成自杀。

3.必须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两年内发生被保险人自杀行为。在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下,保险人不需要支付保险金的原因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以防被保险人为了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的生活,从而自杀,骗取保险金。但是,一般而言,被保险人一般是不可能在2年之前即订出自杀预谋的计划。而人寿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继承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必须平衡受益人、被保险人继承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所以,我国法律对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需要支付保险金作了时间的限制,即两年。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自杀,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两年内自杀的情况,保险公司虽然不需要支付保险金,但是需要按照保险单退还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在这里,保险人仅仅退还保险费的现金价值而不必附加利息。因为在人寿保险中,保险费具有储蓄性质,保险人此时占有保险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投保人。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满两年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从这一款法律的行文上来看,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满两年自杀的,是否支付保险金,是由保险公司决定的,这样的化石的受益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受益人是不利的,也不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

 

其次,分析第二种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保险人不需要给付保险金的情况,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需要支付保险金。

 

一、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有故意犯罪行为。

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才导致一定的结果的发生。在这里只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才能成为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2.被保险人伤残或者死亡。

只有被保险人构成了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才能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被被保险人出现了故意犯罪行为,但是没有伤残或者死亡,就不会构成不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与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被保险人的伤残或者死亡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范围所引起的,如果被保险人有故意犯罪的行为,也出现了伤残或者死亡,但是由于二者没有因过上的关系,保险人也要支付保险金。

 

二、在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情况下,被保险发生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金价值,但是不需要支付利息。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所以,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随着时间的延伸不断增加,才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价值,实际上是归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所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人不予退还,就会造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由于被保险人的自身行为,经常会造成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的结果,保险人在处理这类问题是要充分把握不给付保险金的各种要件,为户提供良好服务的情况下,也维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 2001年10月26日,岳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20年,保险金额每份800元,共计4000元,每月交保费10元,指定受益人为岳某某的母亲华某,在该保险合同中约定:自杀属于除外责任。2003年3月10日,岳某某所打工的工厂发生火灾,岳某某被严重烧伤,遂被送往医院治疗。几个月后,岳某某治疗完毕后出院,然而,这场火灾给岳某某的容貌造成了很大伤害,无法恢复原貌。岳某某万念俱灰,于2003年9月23日跳楼自杀。岳某某死后,岳某某的母亲华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审查认为,,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能支付保险金。而华某认为,岳某某虽然是自杀身亡,但是造成她自杀的原因是大火将其容貌毁损,使其精神上遭遇十分重大的打击,才导致岳某某自杀,因此,华某坚持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死亡赔偿金。双方遂成产生争议,华某诉至法院。

 

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未满2年自杀的,保险金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当中,我们需要认定,岳某某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原因。首先,岳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日期为2001年10月26日,岳某某跳楼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是在2003年9月23日,没有超过法律规定2年的时间;其次,岳某某的行为是否是自杀呢?岳某某是由于不堪忍受面目被毁,而产生轻生的念头,在这里岳某某在主观上存在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而且岳某某也实施了足以造成死亡的行为——跳楼,也出现了死亡的结果;岳某某的死亡也是由于跳楼造车的。所以,认定岳某某是自杀死亡是没有问题的。在自杀时间距保险合同成立还不到2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

 

但是,本案当中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很多人身保险合同都同时包括以伤残为给付保险金的内容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内容。本案也不例外,《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不仅仅约定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也约定了以人身受到伤害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岳某某在跳楼自杀之前,由于火灾而毁容,这属于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已经构成了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按她的残废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而不是直接拒绝而不给付任何的保险金。

 

案例:2000年5月23日,胡某在保险公司购买 “幸福定期保险”一份,受益人是其母亲龙某。保险期限为20年,被保险人身故可赔偿保险金8万元。2003年7月8日,胡某与同村陈某发生口角,便持刀将陈某杀死。胡某知道自己触犯了刑法,十分害怕,便在家中服毒自杀。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当即到现场勘查。认为胡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并且属于畏罪自杀。龙某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2003年10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龙某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她,根据《保险法》66条第2款和《合同条款》规定,投保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儿子胡某是2000年5月23日投保,至2003年7月8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应当给付她保险金。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胡某故意杀人后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杀,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双方协商不成,龙某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支持了龙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导致被保险人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原因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的本身,而不应该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后,被保险人的其他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者死亡。对于本案当,我们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在胡某自杀之前,胡某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胡某的自杀行为和故意杀人犯罪之间并非必然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自杀的后果。胡某的犯罪行为和自杀行为是分别独立完成的,犯罪行为与自杀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能进行推断。所以,由此认定胡某畏罪死亡或者认定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如果认定胡某的自杀和故意范围存在因果关系,违背了《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本意。

   
    二、 根据《保险法》第6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这一条款并没有限定自杀的原因。自杀有多种原因,可能是畏罪;也可能是因为受到了良心的谴责;还可能是由于害怕报复。只要是二年后自杀,保险公司都应该给付保险金,此条款并没有把畏罪自杀排除在给付保险金之外。所以,本案当中,龙某作为受益人有权利获得保险金。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本案的受益人龙某支付保险金。

 

启示:很多人刚刚接触上述两个案例的时候,都可能认为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保险。而实际上,第一个案例虽然不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但是应该支付伤残保险金;第二个案例应该支付死亡保险金。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保险法》条文本身的理解不够深刻造成的,启示我们在加强保险实务能力的情况下,也应该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的学习。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草案)》已经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修改后的《保险法》颁布和修改以后,必然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法律的学习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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