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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刑事案件立案管辖分类以及家属需知(二)

(2011-03-21 2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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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246条、257条、260条、270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246条);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47条);虐待罪(刑法第260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转公诉案件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虽然是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应当按公诉案件来对待,根据刑法第257条、第260条的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如果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由自诉转为公诉,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能再按自诉案件来对待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

  1.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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