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戚谦律师:合同签订的风险及防范
(2011-03-21 2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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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风险范围:
1、合同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要选择有利的合同形式,避免发生纠纷后举证困难。口头合同中以意思表示为准,其一般适用于标的额很小或当场结算的交易。
2、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风险
需要经过要约、承诺阶段,要善于利用要约、承诺的撤回权。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订立合同一般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单位本身三方面的签名或盖章,有的还有见证人。
▲律师提醒: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法律文件。单位通常要盖合同专用章,没有合同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在签订合同时候,双方均有必要问清楚对方签订合同使用什么章。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它可以确认合同内容完整、充分,受要约方同意要约内容的证明文件,一般有受要约人出具。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依法律规定,合同在成立之后需要办理批准、登机手续的,合同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依法应予赔偿。
律师建议:为防止对方恶意欺诈,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各种材料以作为日后解决纠纷的证据。
(戚谦律师,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专职律师,商都法律网www.shangdufalv.com首席律师;主要擅长:公司法律、合同法律、股权纠纷、商业秘密、交通事故等。服务专线:13837159892 ,E-mail:qqlawyer@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