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翻建二层楼房的侵权致死赔偿纠纷
(2011-03-20 13: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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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9月赵民(化名)新建二层小楼,在二层放置了大量的砖头、水泥等建材,邻居家小孩李某(6岁)、张某(8岁)、刘某(9岁),在中午休息的时候来的二楼建筑工地,三人商量一起玩相互投掷石块游戏,比谁投掷的石块距离远,谁便是冠军,冠军便是其他两个人的司令,三人开始从赵某家的二楼工地往下投掷石块、砖头等,比试距离。后村民何某在路过大街时被石块击中头部,住院7日后,医治无效死亡,后经查三少年是翻阅赵某设置的栏杆后私自进入建筑工地。何某家人后将赵某、李某、张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致人死亡案件,责任人应当承担何某死亡的侵权责任,赔偿何某家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费用。
本案的责任究竟应当如何分配,本律师在接到咨询后为赵民分析了案情:首先赵民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一、不是直接的侵权者;第二、赵民在翻建家中的二层房屋时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我国侵权行为法85条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是说如果赵民不能证明自己在施工过错中没有过错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赵民具有过错,那么赵民将依法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本案的事实如何呢?经调查何某是被石块击中死亡,有法医的尸检报告为证,就是说不是赵民家二层房屋建筑材料的坠落、坍塌等造成何某的死亡,真正的死因是三少年投掷石块造成,赵民在午休的时候已经设立了防护措施,是三少年自行攀爬到二层进而发生悲剧。分析至此应知对赵民适用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从而排除侵权行为法85条的适用,赵民无过错,无责任。
三少年中有一人是行为的实施者,但是不能最终确定,如果放弃对三人追究责任,对死者将是不公平,同时也放任了对责任承担者的责任追究,所以要对三人追究侵权责任,这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危险的规定,由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最终的实施者为一人,待查明后承担责任的两外两人有权对其追偿,这样的处理是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的。
但是本案中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根据规定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监护责任,在我国侵权行为法32条中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只有在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时,可以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显而易见监护人是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即对子女缺乏一般的教育、管护,最终法院判决由三少年的家长承担何某死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