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的法律纠纷
(2011-03-20 13: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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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8年,张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于同年12月份登记结婚,1999年育有一女张华(化名),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无奈于2009年诉讼离婚,孩子判决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张某每月第一个周日可以探望女儿一次,在2010年张某探望女儿时得知孩子已经改名叫赵华(化名),改随继父姓氏,张某与刘某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孩子姓名权纠纷案件。本案中刘某以再婚后孩子保持原姓氏不方便,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二人之女姓名改变,刘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未成年人的张华同样具有,并且该姓名权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本案中张华作为未成年人本身是不能更改自己的姓名的,但是她的监护人应当对她姓名权的行使、保护职责。张某、刘某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对孩子的监护责任依然存在,双方作为共同的法定代理人共同享有监护权。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在离婚后擅自将孩子的姓名该随继父,这是侵犯张某姓名权的行为。张某可以要求刘某将孩子的姓名恢复。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在出生时随父随母都是可以的,但是一但确立了孩子的姓名,非经法定程序将不能更改,这其中包括另一方监护人的同意。在张某、刘某离婚后刘某无权单方面改变姓名。但是在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张华在成年之后可以自行决定自己姓名,此时姓名权将有张华独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