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7点多在市内一十字(路口),没有认何交通表标志和信号灯.在十字(路口)中间俩车相撞.造成我车上俩个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但当时那个司机弃车离开现场.只到第二天才到交警队录笔录.最后交警按同等责任处理.我想请问郭老师对方算不算肇事逃逸?
【回答咨询】
一、认定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法律对肇事逃逸的定义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本案“当时那个司机弃车离开现场.只到第二天才到交警队录笔录”的行为,如果没有法律所允许的正当理由,应当属于肇事逃逸。
四、本案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是否得当?
对方那个司机肇事逃逸,只有在交警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推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交警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是否得当,应当看事实是否可以查清。查清事实的,仍应根据调查的事实,以及各方的过错对于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程度认定事故责任。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