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付保险金的律师函
(2011-03-15 22: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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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律 师 函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2010年××月××日贵公司对保单号为××××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做出拒赔的决定,理由为“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报案”。
律师认为贵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不存在“未及时报案”的情形。
事实是,委托人在20××年×月×日晚23点发生保险事故立即报警,也向贵公司报案,贵公司正式立案时间为20××年×月×日。由此可见,报案时间并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
二、“未及时报案”为由拒赔无法律依据。
保险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即便委托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贵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贵公司仅以48小时内是否打电话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无效。
律师希望与贵公司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的争议,将此事圆满解决,维护贵公司在社会公众及业内的商业信誉和良好形象。
律师希望贵公司认真考虑我方的请求,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履行对委托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否则我方将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届时贵公司还可能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等其他不必要的费用。
特此函告。
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