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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工伤职工依法可享15项福利

(2011-03-15 08: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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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九项

  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康复性治疗费。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标准为6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分按月支付和一次性领取。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用人单位 六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发给。

  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于治疗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可以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用人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首先考虑为其安排适当岗位,从事本人现有的劳动能力能够胜任的工作。对于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5至3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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