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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03-12 16: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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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或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⑴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⑵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⑶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⑷破产企业提前退休。青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截止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继续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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