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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十级变八级,残疾赔偿金多九万

(2011-03-12 15:55:10)
标签:

杂谈

委托人:金某某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10日,青岛某研究所职工鲁某驾驶鲁B×××号机动车沿中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夏庄路路口处,与沿人行横道东向西横过道路至此的金某某相撞,致金某某受伤。经四O一医院诊断,金某某锁骨粉碎性骨折(左)、多发肋骨骨折(左侧1、2、4、4)、胸部软组强挫伤、脑外伤反映,医疗费由某研究所垫付。2010年5月12日,交警认定鲁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金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金某某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一直未达成一致。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金某某委托,在起诉同时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法院指定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对金某某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司法鉴定通常依据医院病历做伤残鉴定。按四O一医院病历记载,金某某是四根肋骨骨折,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标准,只能构成十级伤残。律师注意到金某某在体检时其疼痛与病历并不相符,建议金某某再去医院拍CT。经市立医院复查,发现金某某左侧2-10、右侧10、11肋骨骨折。最终,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伤残构成八级。据此,律师追加残疾赔偿金为137408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法院根据我方提供证据及鉴定报告,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金某某的医疗费2540.3元、残疾赔偿金137408元、护理费1320、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误工费12696元,判决如下:1、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12540.3元;2、某研究所赔偿金某某经济损失16316元。

【办案小结】

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赔偿权利人评定的伤残每增加一级,就意味着赔偿权利人可多获赔49996元(按2011年青岛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4998元计算)。与司法鉴定部门沟通,正确、公正地为赔偿权利人做好伤残鉴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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