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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可兼得

(2011-03-11 20:44:03)
标签:

杂谈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人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后还是否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实施条例》对这—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后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是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赔偿金针对的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带有惩罚的性质。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已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必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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