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效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济宁仲裁委员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研究,决定将仲裁机制纳入处理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成立了济宁仲裁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
济宁仲裁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是济宁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市交警支队的分支机构,仲裁中心可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勤务大队,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仲裁调解室。仲裁中心将严格按照《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办案规程》处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引入仲裁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数量相对增多,其中多数涉及纠纷赔偿问题。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这三种方式对于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但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协议中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还要申请启动司法程序解决,这给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带来不便;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周期长、费用多,不能及时赔偿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往往还会引发当事人上访、堵门封道、斗殴等次生问题,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济宁仲裁委和市交警支队经过反复认真地研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将仲裁机制纳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目前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优势在于:一是仲裁调解、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中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仲裁简便、快捷、经济、灵活的办案特点,能够及时有效地给予受害人赔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能够减轻交警部门目前不堪重负的工作量;四是仲裁办案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廉洁、高效,能较好地预防或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五是有利于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属民事争议,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引入仲裁机制不仅与法律规定不冲突,而且更有利于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的优势。因此,将仲裁机制纳入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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