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就推行汽车买卖合同文本事宜答记者问
(2011-02-11 0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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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问:现在为什么要制定推行《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和《天津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答: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汽车已进入家庭,为了认真解决汽车交易市场买卖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信息不对称,买卖合同内容不规范,以及在销售、维修、服务和信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工商部门广泛听取了汽车制造企业、经销企业、二手车经营企业、市交管局、市行业协会、市消费者协会、法律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了这两个合同文本。通过制定和规范汽车买卖合同,明确卖方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汽车买卖的权责关系。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且也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问:汽车合同制定的原则和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是,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从问题集中的延期交付、产品质量、订金或预付款退还,因质量进行退换、口头承诺无法兑现等方面入手,促进消费者增强对汽车买卖知识常识的了解,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买卖双方的行为日趋成熟。虽然合同不可能解决汽车买卖过程中的所有问题,但是可以从客观上引导企业加强自律,诚实、合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汽车质量,同时,引导消费者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和谐的汽车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汽车市场持续、健康地发展。
问:新合同何时使用?
答:《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JF-2010-050]示范文本于2010年12月20日起开始使用,《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修订版)[JF-2010-048]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新合同有怎样使用,有说明吗?
答: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对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没有了解合同内容,易引起合同纠纷等。所以,在合同中添加了“使用说明”。包括签订合同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注意事项、起用时间、办理哪些手续等方面的内容。目的是提醒当事人在填写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深刻理解合同内容,认真填写,避免草率签约。
问: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答:天津市新机动车买卖合同》共11条还有二个附件,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车辆的基本情况、价款包括的范围、付款的方式(一次性、贷款、分期)和付款时间及定金的约定、质量(符合的标准、对有争议的处理依据)、交车的时间和地点及交付验收的方式、不可抗力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范围、条件、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特别约定及其他约定。二个附件为车辆交接书(交接的时间、交接的地点、交接的文件交接的清单、验收车辆的外观、车辆的基本数据等)和委托服务协议书(委托事项、酬金、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委托期限、完成时间、文件材料的交接、违约责任等)。
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有六条,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使用性质、价款(范围、付款的方式、付款时间地点及定金的约定)、验车(验车的时间和地点及验收的方式、交付车辆相关资料、凭证、文件)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凭证、文件的真实有效性、付款凭证、所有权转移前的债权债务清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其他约定。
二个附件为车辆交接书(交接的时间、交接的地点、交接的文件交接的清单、验收车辆的外观、车辆的基本数据等)和委托服务协议书(委托事项、酬金、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委托期限、完成时间、文件材料的交接、违约责任等)。
问: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由于汽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个体性很强,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只是为双方提供了比较详细的参考,但是,汽车的买卖行为是非常复杂的,任何一种标准文本不可能适合所有的汽车买卖。即使合同中已有的条款,也要靠双方的约定,所以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在特别约定或其他约定中对文本中未有或约定不详尽的约定清楚和详尽。一定要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约。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虽然体现了买卖双方利益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实际使用中还应注意汽车经销方以格式条款为名,对有利于自己的内容随意扩大或附加条款,是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消费者购车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对其中的不平等条款提出交涉。一旦发生纠纷,要勇于向工商部门投诉、向仲裁部门或法院起诉。
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和其他部门合作,在不断加大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使用力度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管理部门制定,依靠行业协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适当的时候,依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中,对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问:合同文本可以自己制作吗?
答:不可以。《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的制作、印刷、定价及销售是经招标由专业单位负责。
附:
1、关于推行《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