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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鉴定费不合理

(2011-01-25 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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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作出这样的答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鉴定费与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对此,我市法律界人士认为,尽管保险合同中确实有这样的约定,但交强险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强制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而设立的合同,并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自愿、平等协商而设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都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故该约定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作为赔偿义务人,败诉一方理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及因诉讼中鉴定而导致的鉴定费用。

    案例:司机王先生所驾车辆在大地财险公司投有的交强险限额为1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万元。一日,王先生驾车行驶时与相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骑车人受伤。伤者送至医院后,先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者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费700元,此后又在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

    但是,当王先生拿着伤者家人出具的费用“清单”到大地财险公司索赔时,却出现了麻烦。保险公司除了认为医疗费用过高外,还特别指出:鉴定费700元不是因交通事故本身产生的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也是交强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的“惜赔”致使双方走上了法律程序。

    法庭上,法院首先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伤者出具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清单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伤残鉴定费一项,法官认为,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项目虽无伤残鉴定费,并且规定保险公司不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条款并未明确伤残鉴定费属不赔偿的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条例也无此规定。伤残鉴定费是伤者证明伤残程度所发生的费用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保险公司以不赔偿交通事故其他相关费用而拒赔伤残鉴定费,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大地财险公司败诉。

    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书勋告诉记者,伤残鉴定(评定)是确定伤者损伤程度和今后补偿标准的依据,属于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应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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