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车辆全损后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
(2011-01-25 17: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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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车辆全损后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作者:fored
案例实录:
2010年4月29日3时许,驾驶员安某驾驶陕K29878-陕K6372挂陕汽半挂车在从祁县到灵石途中,行至二河高速(二河方向)863KM+700M处时,挂车突然起火,致使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消防队进行勘查,确认“由于驾驶员后侧右后轮鼓刹车过热,导致轮胎自燃,火势发展将挂车后部十二个轮胎全部着火,并使挂车后部大架过火,不能正常使用”,认定为自燃事故。
经查,被保险人为张某的陕K6372挂车辆为恒成CHC9280CS,购置于2007年9月,于2009年9月21日在Y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保期为2009年9月22日零时至2010年9月21日二十四时止,投保的险种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损失险及上述的不计免赔险。车损险保险金额为78000元,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9280元。保单约定的折旧率为月折旧率12‰。
出险后,经保险公司查勘确认,各项理赔条件具备,属保险责任。对于挂车的定损,由于挂车烧损程度较高,已无修复价值,按推定全损进行处理。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在确定保险损失金额时认定:自燃车辆自燃险保险金额为59280元,折旧七个月折旧4980元,扣除完好件为9000元,残值确定为4000元,最终定损金额为41300元。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自燃事故导致车辆全损的案例。在这里我们不讨论其他问题,单纯探讨车辆全损后如何确定损失。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全损如何定性,二是全损后损失金额如何计算。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即如何定性全损,也就是损失到什么程度就可以按报废来处理。
按照惯例解释,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什么是车辆的实际价值呢?按照常规的理解,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市场上同类型车辆的车辆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所以,这个实际价值与你卖二手车的卖价还是有区别的。
现实中实际全损比较简单,我们更多看到的或者说争议比较大的是推定全损。全国统一条款时期关于全部损失的解释是“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目前现行的B条款对全部损失的解释是“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因此,对于推定全损,可以分两个不同阶段进行理解。一是在事故现场,如果估算修理费与施救费用之和超过当时的实际价值时,就可判断推定全损,从而放弃施救,按全损处理。这类推定法适用于车辆损失较大、施救难度大费用高的情况;另一类是车辆具备修理条件,但修理费用已接近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一般也会按推定全损进行处理。这类推定法适用于车辆施救费用很低,但修理费用很高,已经不具备修复价值的情况,特别是在当前4S店修理定价与车辆整体价格倒挂严重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车辆看似未达全损却无法修理的例子。至于修理费达到车辆实际价值的多少比例就应该推定全损,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明确,但保险行业一般掌握的标准为四分之三,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例时一般也按四分之三来进行掌握。
返回我们上面的案例,消防队在认定中明确挂车后部十二条轮胎全部着火,大梁过火不能正常使用,对挂车来讲其实主要部件都已受损需更换,修理费用将肯定接近于车辆现有价值,因此按推定全损来处理是合情合理的。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即全损后损失如何计算。
按照常规的公式,全损的损失金额=〔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完好件新件市场报价〕×(1-折旧期×折旧率)-残值。
这里的新车购置价包含了车辆购置税,因此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出险时市场上同类车型的新车购置价×(1+车辆购置税)。
这里的完好件扣减,只有受损车辆已经施救且推定全损时才会将大件完好的配件进行扣减。如只剩小额的完好件一般会计入残值一并扣减。如果是绝对全损,则完好件为零。
这里的残值,是指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废件,按能够卖掉的价格进行扣减。残值归谁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折归被保险人处理则在定损中减去残值,如由保险公司收回则不减残值。
这里的折旧率,目前的条款均在条款中规定了月折旧率,明确按照月折旧率进行折旧,并注明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这里容易产生争议的是,按现在条款规定的月折旧率计算,一般算出的年折旧率高于按国家车辆报废规定年限计算出的年折旧率,容易产生冲突。如果具体到个案差异较大时,被保险人可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只能走法律途径,那样的话就只能听凭我们的百变法官判定了。
明白了这些,我们再看上述的案例。上述的案例中,定损员以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作为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再减去投保后的月份折旧及完好件与残值,是不对的。这里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当前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与出险时不一定完全一致,这样新车购置价本身容易产生偏差;二是以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损失金额更加不够准确,因为按照条款的规定,自燃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既可以等于实际价值,也可以低于实际价值。如果正好等于实际价值,再加上投保时与出险时新车购置价未变,则案例中计算出的最后结果与正常计算出的结果是一致的,但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或者高于实际价值,或者出险时新车购置价较投保时有所变动,则上述计算方法明显会有偏差。三是案例中的完好件未进行折旧,也是不对的,要按完好价进行扣减,必须与整车一样,折旧后方可扣减。
定损方法不正确,定损金额有偏差
具体到上述案例, 正确的算法是,假定出险时车辆新车价较投保时未变动,则正确的计算公式是:定损金额=(新车购置价78000元-完好件9000元)×(1-月折旧率12‰×使用月份31月)-残值4000元=39332元。
案例中定损人员计算出的结果,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保单中的自燃险保额本身有偏差。按照月折旧12 ‰,则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为新车购置价减去24个月的折旧,为55536元,而保单中保额为59280元,以此为基数计算,结果肯定不准确。二是完好件未进行折旧后扣减,这样会导致多扣,也使损失金额不够准确。
上述分析虽是针对自燃险的,但对保险中其他险种的全部损失依然适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是赔偿时明确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确认赔偿时的方法。以前也曾有条款规定,赔偿时按照保险金额来确定损失的,那就是将保险金额视同为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了,但那样的话一般在投保时就会将保险金额压得较低,最后的赔偿结果也依然会低于上述计算结果。上述案例中的定损人员如此计算,估计就是未注意到现行条款的规定,还按照老办法计算,又没有精通掌握才出现的。
作为每一个客户,虽然不需要自己亲自去算,但知道定损的公式与方法,才能明明白白理赔。
经查,被保险人为张某的陕K6372挂车辆为恒成CHC9280CS,购置于2007年9月,于2009年9月21日在Y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保期为2009年9月22日零时至2010年9月21日二十四时止,投保的险种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损失险及上述的不计免赔险。车损险保险金额为78000元,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9280元。保单约定的折旧率为月折旧率12‰。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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